一、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我省的比例是多少?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哪些要求?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以下要求: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否则不能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法定比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什么情形可以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小微企业是否需要缴纳?

下列情形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

(2)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首次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时,应在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五、对解聘残疾人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没有,按《劳动法》要求办理即可。

六、用人单位可通过哪些途径招录残疾人就业?

(一)自行招录;

(二)人力资源机构推荐;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平台;

(五)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

七、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残疾人员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八、用人单位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有没有补贴?

有。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九、什么是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国家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有什么优惠政策?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是指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达到了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用人单位。具体优惠政策包括:

(一)增值税。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的单位,可减征或者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残疾人辅助性(支持性)就业机构有扶持政策吗?

有。按照《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残联字〔2016〕3号)和《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辅助性(支持性)就业机构配备就业辅导员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残教就字〔2018〕23号)等规定执行。

十一、如何申请认定为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有什么补贴政策?

(一)基地认定按照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可以向所在区县(市)残联提出申请。

(二)县级示范基地由同级残联、财政部门认定;市级示范基地由县级残联、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残联和市财政局认定;省级示范基地由县级残联、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审核,报省残联、省财政厅认定。

(三)上一级示范基地,必须从认定满一年的下一级示范基地中产生。

各级残疾人集中就业示范基地、阳光扶贫示范基地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省级示范基地按12万元/家的标准补助。市、县两级示范基地补助标准由同级财政、残联部门确定。

具体政策可向所在地的县级残联咨询。

十二、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哪些规定?

《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公用电话)亭、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应安排不少于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十三、用人单位在安排使用残疾员工中遇到困惑,可否寻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帮助?

可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有责任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问题解答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