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慈利县委办公室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慈利县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慈利县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慈利县委办公室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慈利县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早日实现“慈利三梦”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遵循县委统揽、部门配合,服务发展、按需引进,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全县范围内各类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及私营企业的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类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同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引进对象包括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以及所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具体对象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省级“百人计划”专家;

(三)国内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四)国内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外国高级专家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

(六)重点高校(“985”和“211”工程)、“双一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大学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七)特长突出的高技能人才;

(八)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九)教育、卫生系统急需紧缺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才。

第五条  对国家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百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可按“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吸引他们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必须是具有省部级及以上先进技术、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且3 年内能够实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有3至5名核心成员的高端团队;团队领军人才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或主要股东,占股比例不低于35%;领军人才、核心成员有成功创业经验或曾任国内外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务,团队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专业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领军人才不重复申报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引进人才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到50周岁以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柔性引进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第八条  全县各类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预留事业编制,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各单位人才引进原则上在编制限额内进行。特殊情况,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进行编制调剂,实行“编随人走”的办法动态管理。引进人才调离或离开本县时,其编制予以收回。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九条  直接引进。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一般采取考试与考核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办理录用或调动手续。经市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对以下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考察的方式引进: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人员;岗位不能形成有效竞争,报考对象为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的人员;具备某方面专业特长或特殊技能,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比较稀缺的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教育、卫生系统急需紧缺人才,必须采取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方式择优聘用,办理录用或调动手续。

第十条  柔性引进。通过设立首席专家、技术顾问、特聘工程师和兼职服务、技术合作、对口支援等形式,采取“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方式引智引才。

第十一条  团队引进。通过项目引进、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引进以行业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二条  直接引进人才程序。直接引进人才一般按照申报计划、县级审定、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考察、体检、审批公示、办理手续等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但须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一)申报计划。每年12月底前,用人单位将下一年度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计划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汇总,明确人才引进的岗位、数量、学历、专业、资历、资格等条件标准及政策待遇。

(二)县级审定。次年1月底前,县委人才办对用人单位申报的人才需求计划进行初审,形成汇总名册;县编制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空编情况,提出用编意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岗位空缺、结构比例等情况,提出人才引进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县委人才办编制《人才引进目录》,按程序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核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三)发布公告。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县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发布《人才引进目录》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四)报名。用人单位可通过现场报名、网上报名等方式收集报名人员的信息,并负责对有关条件、标准、政策的解释工作。

(五)资格审查。用人单位严格按照《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条件标准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初审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委人才办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身份、学历学位、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经历、业绩、奖惩等情况。

(六)考试考核考察。根据人才引进对象,按本办法第九条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考试考核考察工作由县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对拟引进的考察对象,要了解其在原工作单位或学校现实表现情况,严格审核个人档案,同时还应向纪委监委和公安等部门了解其是否有违纪违法记录。

(七)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由县委人才办组织用人单位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八)审批公示。经考试考核考察、体检合格的拟引进人才,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县级主流媒体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及组织人事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县委人才办提出引进意见,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定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九)办理手续。对符合人才引进条件和程序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并根据聘用合同和相关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录用或调动手续。聘用合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和县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程序。柔性引进人才一般按照提出方案、审定方案、签订合同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但须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一)提出方案。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柔性引进条件标准对物色的人选进行初审,提出柔性引进人才建议方案。初审意见和建议方案经县组织人事部门复审通过并签字盖章后报县委人才办。

(二)审定方案。县委人才办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柔性引进人才方案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核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三)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与柔性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工作合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和县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程序。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一般按照发布公告、团队申报、资格审查、项目评审、组织考察、审批公示、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但须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一)发布公告。用人单位拟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公告,经县委人才办初审后,报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核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引进公告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县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二)团队申报。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须填报《慈利县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申报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县委人才办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材料进行初审,也可委托有关单位评估其项目水平和创新创业业绩或前景,确定候选团队。

(四)项目评审。县委人才办牵头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候选团队进行面试答辩、综合评分,确定拟引进团队。

(五)组织考察。县委人才办组织有关人员对拟引进团队进行考察。

(六)审批公示。县委人才办将拟引进团队名单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核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县委人才办在县级主流媒体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及组织人事部门官网公布入选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七)签订合同。对符合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条件和程序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与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签订工作合同。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根据工作合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须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岗位、试用期、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用人单位与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签订工作合同,须明确各方职责、服务期限、支持政策、资金使用方式等事项。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的人才引进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用人企业自行组织,引进结果报县委人才办备案。

 

第五章   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  直接引进人才政策待遇。

(一)工资待遇。引进人才工资待遇可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工资待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生活补贴。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合同,且工作时间均在引进单位正常上班的,除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外,五年内每月享受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第四条第一款人才每人每月20000元;第四条第二款人才每人每月10000元;第四条第三款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第四条第四款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时间从办理聘用合同的次月起计算。同时符合两项以上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较高的一项执行。

(三)岗位聘用。对引进到我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特设岗位,首次聘用的,不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保留其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任职资格连续计算。符合申报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事业单位引进的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提拔使用。

(四)科研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结合项目需要引进人才。对引进的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创新创业发展的,经专业机构评审后由县财政给予5-1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引进人才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科学技术奖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优先支持。

(五)住房保障。采取租建并举的方式,建设人才公寓楼,为引进的在慈利县城无房的高层次人才未购房前免费提供一套住房居住,具体标准和管理细则另行制定。引进人才在慈利县城购买首套住房,在五年服务期满后,凭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一次性领取安家补贴。具体标准为:第四条第一款人才每人50万元;第四条第二款人才每人20万元;第四条第三款人才每人10万元;第四条第四款人才每人5万元;第四条第五款人才每人4万元;第四条第六款人才每人3万元。其他人才安家补贴,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从优解决。

按《中共慈利县委办公室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利县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慈办〔2016〕5号)规定,我县2016年、2017年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五年服务期满后,由县财政按每人2万元标准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安家补贴。

(六)公共保障。引进人才愿意来我县落户的,优先安排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普通高中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就近安排就读。

(七)优化服务。对人才引进相关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人事关系转入、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服务事项均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政策待遇。

柔性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签订相关合同,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包括:

(一)岗位津贴。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合同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劳务报酬和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享受我县其他类型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三)鼓励用人单位给予柔性引进人才股权激励,或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政策待遇。

(一)入选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后,由县财政给予50—200万元团队资助。对全县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一事一议”,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二)资助资金由产业项目补助和团队生活补助构成,分别占70%和30%。

产业项目补助主要用于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及科技研发。产业项目补助分为启动期、中期和期满验收三个阶段,按 4:4:2的比例分期拨付。

团队生活补助主要用于团队领军人才和核心成员改善个人生活条件。其中,领军人才生活补助占团队生活补助资金的60%;核心成员生活补助占团队生活补助资金的40%。服务期内,分年度平均拨付生活补助。

(三)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各类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进行资金扶持。

(四)对进入产业化阶段的创新创业企业,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指标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项目加速建成投产。

第二十条  全县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在本地区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正高级职称且在本县行政企事业单位生产、技术第一线工作的优秀人才,享受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方面的同等待遇,按每人每月3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在单位行政管理岗位工作同时又在生产、技术第一线从事业务工作并且发挥积极作用的,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其他情形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贴。享受期限从聘任次月起至服务期满止。生活补贴发放方式为一年一申报一审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全县招录的公务员、选调生(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教育、卫生系统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照享受相关待遇(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私营企业引进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可享受相关待遇的,须凭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凭证才能兑现待遇。

 

第六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定向培养”“订单培养”方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的在校研究生。在校研究生毕业后愿意来我县工作,且不低于五年服务期限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学校、在校研究生签订书面合同,进行司法公证。从研究生第一年开始,用人单位可给予在校研究生每人每月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职培训学习期间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单位和各企业组织各种中短期培训,选送优秀人才参加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或赴国(境)外培训,以及到发达地区或优秀企业挂职锻炼。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统筹管理服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各用人单位要制定好岗位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档案管理。直接引进人才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将引进人才人事档案移送县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服务期满后,经县委人才办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未满服务期单方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在完整履行违约责任并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引进的人才考核工作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引进的人才首次聘用期(服务期)为5年,其中试用期为12个月。柔性引进人才不受服务期限限制。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聘期表现,提出续聘意见,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同意后实行续聘;解聘的,报县委人才办备案。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引进人才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二)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享受引进人才待遇;

(三)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聘用期满后综合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享受引进人才有关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视情况责成用人单位追缴已发放的待遇:

(一)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的;

(二)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必须终止聘用合同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工作纪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未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及不宜再作为人才引进的。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设立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县财政安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以后根据人才工作实际适当增加。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管理、激励等,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出现缺口时,由县财政负责兜底。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为各类优秀人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考察、座谈、学术研讨、休假、疗养、联谊等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人才制度,实行人才工作动态化管理,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政策落实和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常态化人才引进工作机制。由县委人才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参加全国各类人才交流会,开展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立引进人才和人才团队退出机制。对存在品行不端、违纪违法等行为的人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对严重违约的人才,采取服务期内不予转移人事档案、纳入个人诚信记录、追缴有关款项等方式进行处理。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工作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由引进主体组织开展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期满评估,必要时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有关工作;对工作目标出现重大调整、未按规定完成项目进度、双方合作终止、企业股权变化、人才岗位变动、创新创业企业离开我县或弄虚作假等情况,可采取暂停发放有关资金、取消相关待遇或追缴有关款项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引进人才享受的本办法第十七条设定的生活补贴和安家补贴,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县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县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50%;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由县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20%。

第三十八条  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一般按照用人单位申报、县委人才办初审、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核、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财政部门拨付等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对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将各成员单位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和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实行人才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引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人才引进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人才流失的,严肃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待遇、资金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3月4日中共慈利县委办公室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慈利县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