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2017〕4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未来5年,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大力推进芙蓉人才行动计划,突出抓好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型企业家、高技能产业工人、湖湘青年英才、农村基层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湘发〔2017〕8号)等有关规定,现制定以下计划。

1.支持特色优势产业科技创新团队发展。围绕特色优势产业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对依托一流科技创新团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投资项目和创新创业技术投资项目给予补助,产业化投资额度超过3000万元的,通过产学研专项资金,在投资额的10%以内择优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下企业计划投资额度5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重大技改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对符合《湖南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行动计划》方向、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在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顶尖人才创新团队最高1亿元、杰出人才创新团队最高3000万元支持,用于科技攻关和科研平台建设;对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建设实验室和生产线按项目总支出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对入选的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每个资助100万元。对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择优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

2.支持企业引进培育高素质人才。对重点优势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技能紧缺职业(工种)人才,分级每年给予其补贴,最高补贴150万元;在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为创新人才分档提供科研经费、补贴、奖励等支持,对顶尖人才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最高300万元生活补助。企业为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按国家政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持省属企业对引进的高素质人才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市场化标准给予薪酬。

3.支持高等院校建设“双一流”。培养学科和专业群带头人。优先支持高校建设“双一流”创新团队,增设芙蓉学者岗位,聘任芙蓉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按聘期每人每年资助10—20万元;优先支持高职院校、技师学院建立灵活的专业人才引进机制,择优聘任专业群带头人、产业导师、技能大师,按聘期每人每年资助10万元。

4.支持科教(学术)组织、协会、团体来湘发展。加强与国内外一流科教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推动共建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科技研发平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国(境)外科技类非政府组织在我省设立代表机构或办事处,支持国内外高端学术会议在湘举办,支持国内高端智库及人才来湘发展。

5.支持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发展。采取项目带动、团队建设、院士带培等措施,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推进“121创新人才工程”。对新建的国家级重大科研平台、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站点(含协作研发中心)、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经考核认定择优每个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资助;对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择优给予每人1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给予资助,建立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晋级补贴制度。

6.支持科技人才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研院所改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新创业。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专项计划,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建设。支持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转制,建产业技术研发集团;推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科研院所转制,引入社会资本或整体上市。

7.支持海外归国人员、外国专家来湘发展。深入实施“百人计划”,按服务期给予每人50—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吸引海外智力来湘服务,建立外国专家来湘工作激励和补贴机制,择优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发挥湘籍海外人才优势,加强与华裔人才集聚的校友联合会、联谊会、回国服务联盟合作。对海外归国人员、外国专家来湘创办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和孵化服务。

8.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对评选的优秀青年创业人才给予项目资助、成果转化、创业孵化、融资、法律服务等支持,每人资助10万元;对评选的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给予科研资助、自主选题研究、学习研修、学术交流等支持,每人资助50万元。加大从优秀高层次年轻专业人才中招录公务员力度,定向重点高校开展选调生选拔工作。

9.支持专业技术人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扶贫、扶智、扶业。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一线担任科技特派员、科技副县长、特聘专家等,派出期间保留原工作岗位、编制、工资福利,职务职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即评即聘;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基层创业带富,优先吸纳扎根基层优秀人才进入乡镇公务员队伍。

10.支持优秀人才成名成家。按规定程序设立湖南省芙蓉人才奖,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评选,分别表彰一定人数,分级奖励每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芙蓉人才奖获得者纳入各级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名单和人才数据库,优先参加教育培训、考察休假、医疗保健等活动。加大优秀人才宣传推介力度,积极打造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

11.放开事业单位人才编制使用。全省在总量内调剂事业编制,设立事业单位人才编制管理专户,为高、精、尖人才引进提供编制保障。符合芙蓉人才行动计划认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各级编办在办理人才引进的编制使用核准手续时,可先引进再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或直接办理入编手续。

12.放开事业单位人才收入分配。对事业单位聘用的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按照人力资本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国家战略重点扶持、承担重大任务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倾斜。事业单位按规定给引进的个别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和各级党委政府同意对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金,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13.放开人才职称评审。实现高校自主评审全覆盖,条件成熟的科研院所和公立医院可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市州。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评审资历、台阶、年限等限制。

14.放开人才股权激励。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不再限制占注册资本比例;对于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入股股权),成果持有单位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放开人才居留、落户门槛。落实办理外国人才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签证证件的系列便利政策,对外国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投资者来湘创新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对办理加入创新人才和“国家特聘专家”及其家属,按规定筒化申请材料。落实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办理落户居留手续政策。企业引进的取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执)业资格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才,可将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的城镇。落实省会及以下城市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推行“先落户后就业”。

16.放开人才社保、购房。制定《湖南省海外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工作暂行办法》,妥善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在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人才住房需求,按规定适当放开相关人才购房限制,探索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17.放开人才子女就学条件。为人才子女就学提供便利条件,高层次人才非本地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待遇。在高层次人才聚集地,可建立社会公认度高的中小学定点吸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制度,对符合要求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根据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各地优先安排。

18.放开人才共享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对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共享服务进行后补助。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社会用户使用加盟湖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上的创新资源进行补贴。

19.放开柔性引才用才条件。推进以薪酬评价、投资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等市场化标准柔性引才,推进以顾问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委托、联合攻关、技术入股、人才战略合作、组建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式引才,推进以合同管理、议价薪酬、异地工作等方式用才。对注册地在省内,研发机构设立在外地,成果在省内转化投入生产的,享受本省人才支持政策。

20.放开基层录用工作人员招收条件、岗位、比例。扩大乡镇公务员考录规模,落实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公务员考录政策,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和开考比例,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市州、县市区户籍或在本市州、县市区长期生活工作的人员招考。按规定探索在深度贫困县采取单设职位招考、设置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当地县乡事业编制人员和退役士官士兵招考等措施,招录乡镇公务员。

芙蓉人才行动计划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实施芙蓉人才行动计划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确保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资金测算,加强财力统筹,充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本计划所需资金。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培树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