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有力地服务新常德新创业,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关于全面贯彻好干部标准 建立“相马、赛马、惜马”机制 强化干事创业用人导向的意见》(常发〔2013〕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个一”人才工程是指力争在5年内,在我市“1115”工程企业及部分来势好、发展快的骨干企业(年产值在1亿以上,税收在1000万以上,产值年增长率在20%以上,税收年增长率在10%以上)中新建1个以上国家级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10个以上省级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全市引进100名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引进1000名以上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的人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按本实施细则对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的补助和奖励由市人民政府承担;按本实施细则所引进人才的政策兑现经费,按引进人才的所在区域,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

第二章  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四条  明确目标。5年内,重点依托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创建国家级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依托17家企业创建省级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责任单位、依托企业和申报平台类型见《常德市建设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责任表》(附件1)。

第五条  落实责任。每个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的创建工作以依托企业为主体,与平台审批部门相对应的市级相关部门为责任单位。部门分管负责人为责任人,每个依托企业原则上只确定一家负责部门。责任单位指导企业做好平台建设工作,并加强对上联络。

第六条  促进发展。依托企业要通过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大力促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强技术创新能力,积极申报专利,发展领先产品,推动科技资源转化为生产力,促进企业迅速发展。

第七条  对新建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一奖一补三优”的扶持政策。

㈠资金奖励。

1.对新建国家级、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的“1115”工程企业及骨干企业,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经费配套补助,分别给予企业法人8万元、5万元奖励,分别给予企业分管负责人5万元、3万元奖励;

2.对新建国家级、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的其他企业,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配套补助;

3.对新建国家级、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事业单位,资金奖励比照前述第二款标准执行。

㈡设备补助。

1.新建国家级、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的“1115”工程企业及骨干企业一年内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在市科技经费中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配套补助。

2.新建国家级、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的其他企业一年内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在市科技经费中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配套补助。

3.对新建国家级、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的事业单位一年内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设备补助比照前述第二款标准执行。

㈢政策优惠。依托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并优先向上呈报;对依托企业的人才优先开展培训,每年组织相关培训或吸纳参加上级相关培训1次以上;优先对依托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第八条  资金扶持程序。

㈠资金奖励。

1.上级审批部门对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批准后,由依托企业向责任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填写《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单位及个人申报表》。

2.责任单位对申报事项进行初审后,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决策。

3.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由市财政将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依托企业。依托企业新建同级别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不再重复奖励和补助。

㈡设备补助。

1.在上级审批部门对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批准的一年之内,依托企业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后,向市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填写《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设备补助申报表》。

2.市科技局对依托企业的研发设备购买情况进行核实审批后,按市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要求,由市财政将科技经费直接拨付至依托企业。依托企业新建同级别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不再重复补助。

第九条  新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企业、企业法人及其分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以奖励和补助。

㈠依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5.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6.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7.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㈡依托企业法人及其分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申报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的。

第三章  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㈠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㈡省(部)级以上优秀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

㈢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㈣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㈤教育、卫生等领域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此类对象需用人单位将引才需求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引进方式。

㈠责任引进。对我市部分市管事业单位、企业和省属单位下达5年内引进100名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的责任指标。具体责任单位及数量分配见《常德市2014—2018年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任务分解责任表》(附件2)。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责任单位的引才工作实行考核责任制。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引才计划,将任务细化到相关单位,明确责任人和相关措施。

㈡鼓励引进。鼓励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采取调动、录用、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  岗位编制。

㈠按本实施细则引进的第十条第(一)至(二)类人才,原则上不受单位性质和编制限制。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直接增加编制,实行编制专项管理;引进到事业单位的,其职称聘用可以申请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㈡按本实施细则引进的第十条第(三) 至(四)类人才,在单位出现空缺编制时,优先解决其编制。

第十三条  实行财政奖补。按本实施细则引进的第十条第(一)至(四)类人才,且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不含技术入股、承包经营、项目合作和咨询顾问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工作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后,除享受《常德市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暂行办法》(常委〔2011〕31号)文件规定的安家补助、事业启动资金、住房和生活等补贴之外,可分别获得同级财政发放的20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专项补助,分三年补助到位。

第十四条  解决子女就学。对按本实施细则引进的第十条第(一)至(二)类人才的子女,由市教育局根据引进人才的意愿,妥善满足其就学需求。

第十五条  妥善安排家属就业。对按本实施细则引进的第十条第(一)至(二)类人才的随调配偶,其工作安排列入本市政策性安置,由市人社局原则上按其原工作单位性质和所从事专业岗位进行对口安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收。对按本实施细则引进的第十条第(三)至(五)类人才的随调配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配偶暂无工作的,由市人社局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  医疗保健服务。按本实施细则引进的第十条第(一)至(二)类人才分别享受常德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一级和二级服务,为其办理医疗保健卡,可在定点医院享受免挂号费、绿色通道等优先医疗服务;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服务。根据按本实施细则引进的第十条第(一)至(四)类人才的意愿,协助其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章  引进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

第十八条  市直单位组织考录(聘)。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集中考聘。每年选取部分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技术性强的市直事业单位岗位,集中考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毕业,下同)的人才。

1.公开考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公开考试,一般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经体检、考察、公示后,市人社局综合情况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引进计划名额原则上不得空缺。

2.后续培养。建立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信息库,作为后备青年人才进行储备。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培训深造。

(二)优先考录(聘)。鼓励各市直单位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优先招录(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

1.专业设置上对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补录过程中,递补对象为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的,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前提下,应予以补录。

3.选择部分岗位专门招录(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在每年度公务员招考中,选择不低于5%比例的职位招录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并逐年扩大比例。在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明确不少于25%的职位用于招考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

(三)直接考聘。在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中,应聘者达不到最低开考比例的,可直接将符合岗位条件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作为拟聘对象。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聘者进行考试,用人单位进行适岗能力考察,通过的可直接聘用。

第十九条  督促考录(聘)。对各区县(市)下达每年引进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的责任指标,督促各区县(市)通过各种招录(聘)渠道引进人才。具体数量要求见《常德市2014—2018年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任务分解责任表》(附件2)。

第二十条  鼓励考录(聘)。鼓励本市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通过调动、录用等方式引进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引才工作突出的单位优先推荐为“人才工作奖”先进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绩效挂钩。将区县(市)和市直单位的引才定量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未按《常德市2014—2018年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任务分解责任表》(附件2)的要求完成引才定量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在当年绩效评估中扣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常德市“四个一”人才工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委组织部牵头实施。市委编委办负责市直及指导区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的编制安排;市人社局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招录(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平台建设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国家级及对口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平台建设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对口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平台建设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教师的招考工作,协助做好从部分重点大学集中招录(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的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市直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的招考工作,协助做好从部分重点大学集中招录(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整个工程涉及经费的监管和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