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福区政府采购

   

(服务类)

 

 

                       采购项目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2017年环卫局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 KFCG-201612260001

委托代理编号: HNZYCG2016-091

湖南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2.定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投标费用  5.授权委托  6.联合体投标

7.采购进口产品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10.偏离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的语言  14.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6.投标报价  17.备选方案

18.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20.投标保证金

21.投标有效期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6.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与评标

27.开标  28.评标委员会  29.评标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30.中标信息公布  31.投标人质疑

七、合同签订

32.中标结果通知  33.履约担保  34.签订合同  3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变更数量的权利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6.特殊情形  37.特殊情形的规定

九、其他规定

38.政策与法规  39.招标代理服务费  40.其他规定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

  1. 一. 总则

1.1 评标委员会  1.2 评标方法

  1. 二. 评标程序

2.1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2 澄清有关问题  2.3 比较与评价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

  1. 一. 总则

1.1 评标委员会  1.2 评标方法

  1. 二. 评标程序

2.1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2 澄清有关问题  2.3 比较与评价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1.定义  2.合同的适用范国  3.合同标的及金额  4.合同价款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货物的验收   7.货物包装要求  8.运输和保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10.权利瑕疵担保  11.知识产权保护  12.保密义务  13.价款支付

14.伴随服务   15.违约责任  16.合同的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8.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20.不可抗力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2.适用法律   23.通知  24.合同未尽事项   25.合同份数及生效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2.合同标的及金额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

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分项价格表

  1. 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2. 五.投标保证金
  3. 六. 联合体协议书
  4. 七. 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作为签字代表的提供)

附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作为签字代表的提供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3、投标人基本情况(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附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文件

附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文件

附7、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附8、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证明文件(非制造商提供)

八、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附9、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10、提供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附11、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文件

附12、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技术文件

  1. 九. 服务方案

十. 服务响应/偏离表

十一.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表

十二.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十三.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专业人员配备情况表

十四.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部分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  投标邀请  

第八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使用说明

 

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类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分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格式文件,对任何货物类采购通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使用时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第二部分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按其对应正文章节及编制要求自行编写,但应注意内容的一致性。

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或“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分别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两种评标方法,供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适用综合评标法的,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分别对应于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正文,是对相对应章节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第六章为准。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其他规定的,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第六章“编列内容规定”栏填不下时可另附页。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项目特点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第八章,并分别与对应正文相衔接。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关于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的编列内容,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重要条款)的,应用第一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文字或“★”符号规定或标明。

四、《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邀请”或“投标邀请(邀请招标适用)”,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使用。

五、《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及第八章编制提纲编制。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重要条款)的,应用第一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文字或“★”符号规定或标明。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和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己有规定的,第八章可不再规定;上述章节未规定或规定不完整的,第八章可补充完善并以第八章为准。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评标委员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1.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 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投标。

6.2本章第6.1款规定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第3.2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联合体牵头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7.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投标邀请

第八章:服务内容及要求

8.2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招标文件的获取

9.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9.2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登录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下载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名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3各投标人自行在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9.4招标文件的电子版本,以在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为准。

10.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0.4本章第10.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步发布更正公告。

11.2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发布更正公告,不足十五日,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2.1 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变更时间应当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步发布。

12.2 投标人应及时关注上述网站针对本项目发布的答疑纪要、本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的变更等相关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语言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技术文件

1、服务方案

2、服务响应/偏离表

3、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表

4、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5、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专业人员配备情况表

6、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款要求的结构。

15.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服务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6.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6.5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6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7.备选方案

17.1 除本章第16.3项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7.2本章第16.3项规定接受备选方案投标时: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哪一个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

(3)备选方案应当在开标一览表列出。

18.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9.1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 投标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

19.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9.4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提供样品的规格、型号不一致的。

20.投标保证金

20.1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2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交投标保证金。以牵头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0.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4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3)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1.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22.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电子文件一份(U盘或光盘,并标注投标人名称),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投标单位行政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装(电子文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注明“正本”或“副本”,在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同时加盖投标人单位行政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3.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第11.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4.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4.3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一并递交招标文件前附表附页4《投标承诺书》(不装入投标文件,与项目的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24.4投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成“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商务文件)二、《开标一览表》和三、《分项价格表》”另备一份单独密封,与项目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单独密封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与投标文件中的表格内容不一致的,视为无效投标。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在本章第11.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5.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24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5.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6.串通投标行为

26.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和评标

27.开标

27.1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11.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4.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对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进行身份核实,组织投标人签到并接收投标文件,查验《投标承诺书》。

27.2交易中心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通过“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在开标室公示各投标人投标

保证金到账信息,由开标会议进行确认。

27.3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各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7.4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7.5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7.6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8.评标委员会

28.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28.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9.评标

29.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和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30.中标信息公布

30.1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中标信息将在本章第9.2项指定的媒体上同步发布。

31.投标人质疑

3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1.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公告时间及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选择以书面的形式或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选择在“答疑专区”质疑的不能作为今后有效投诉的依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7个工作日内或及时在“答疑专区”作出答复。

31.3投标人若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1.4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1.5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1.6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行政公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1.7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31.8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质疑的,投标人可书面向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七、合同签订

32.中标结果通知

32.1 在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履约担保

33.1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2 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3.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2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4.3 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的除外)。

  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5.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6.特殊情形

36.1特殊情形是指: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

37.特殊情形规定

37.1 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按照竞争性谈判相应程序重新组织实施。

37.2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组织实施谈判。

37.3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在组织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的同时对项目预算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上网公示无异议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家投标人进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成立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协商采购。

37.4 符合37.1、37.2、37.3所列情形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由相应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3名以上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

九.其他规定

  1.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38.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38.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38.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38.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38.5符合本章第38.1款、第38.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8.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招标文件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39.招标代理服务费

39.1中标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 其他规定

40.1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

  1. 一. 总则

1.1 评标委员会

1.1.1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2评标方法

1.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2.2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前附表,不得对投标文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因素给予加分。

评标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1.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权值的取值
1 价格
2 技术
3 商务
4 其他
∑(1+2+3+4)=1 1
  1. 二. 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1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1.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1.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的情况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应缴未缴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或联合体牵头方不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6)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9)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10)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情形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4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人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5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在统计投标人数量时,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应根据项目需要明确核心产品,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在统计投标人数量时,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2.2澄清有关问题

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2.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2)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

2.2.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2.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2.2.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 比较与评价

2.3.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2投标报价评价。评标委员会以开标时承认的投标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本项所称投标报价为按本章第2.3.2款规定评价后的投标报价。

2.3.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调整得分的,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投标人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2.3.5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2.3.6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4.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4.2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3名,本次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5 编写评标报告

2.5.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

  1. 一. 总则

1.1 评标委员会

1.1.1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2 评标方法

1.2.1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2.2可以对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1款、第10.3款规定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其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内,采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量化方法调整评标价格。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考虑降低评标价。

二.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1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1.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1.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的情况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应缴未缴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或联合体牵头方不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资格要求的;

(6)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9)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10)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情形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4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人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5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在统计投标人数量时,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应根据项目需要明确核心产品,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在统计投标人数量时,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2.2  澄清有关问题

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2.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2)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

2.2.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2.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2.2.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 比较与评价

2.3.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2投标报价评价。评标委员会以开标时承认的投标报价为基础,按下列方法及步骤依次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在允许范围内的一般偏离价格折算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2.3.3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的,具体扣除比例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2.3.4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2.3.5最终评标价的确定。根据本章第1.2.2款、第2.3.2款、第2.3.3款、第2.3.4款所计算出的投标报价为经评审投标报价。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4.1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4.2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候选人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2.4.3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3名,本次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招标文件前附表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招标文件前附表与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19.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20.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0.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1.2 调解不成可以按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2.法律适用

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3.通知

2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4.合同未尽事项

24.1合同未尽事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5.合同份数及生效

25.1合同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5.2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乙方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的环卫作业劳务派遣项目政府采购中,通过公开招投标,成为中标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标通知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人力资源派遣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一)、劳务派遣形式、岗位和人数

乙方提供的派遣形式为完全派遣。中标的第   标段劳务派遣员工为      人,服务岗位包括道路清扫、站厕清扫、机械作业等,岗位的具体要求和人数(详见附表)由甲方进行核定。本合同履行期间派遣劳务人员数量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实际人员数量为准。

(二)、招聘服务

1、甲方所需派遣岗位及数量应提前2个月用书面正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派出前1个月向甲方提交拟派遣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工种、既往社保情况等详细资料。拟派遣人员须符合劳务服务岗位所需要的身体素质、技能素质、工作责任心、纪律性和合作性等方面的要求;

2、乙方每年累计提供不少于     名新增派遣用工招聘服务,超出部分按      元/人拨付招聘费用。

(三)、合同管理服务

1、乙方负责甲方所需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入职手册发放和说明。

2、乙方对派遣员工进行系统建档,实行统一管理,主要包括:为新招聘人员办理招工备案手续;为调入人员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存档期间工龄计算;人事档案的调职调级等;办理调离人员的档案调转、终止手续;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及临时聘用人员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等。

(四)、 日常管理服务

1、乙方承担派遣员工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概率;

2、乙方须督促被派遣劳动者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务服务管理规范进行作业,忠于职守、文明礼貌、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需求方的工作安排和调度,保证甲方业务的正常运行。

3、乙方对不服从甲方岗位管理要求的派遣员工进行教育、处罚、替换。

(五)、薪酬福利管理服务

1、乙方承担派遣员工工资核算和发放以及依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1)、派遣员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节日费、高温补贴、防寒费、年终奖等各项福利(标准不低于长沙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甲方的工作考核为准,甲方以此向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报酬明细表》,于每月     日前以电子档形式发送给乙方。乙方承担核对工作,并反馈给甲方。

(3)、乙方在收到甲方劳动报酬款项后,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于24小时内全额发放给派遣员工,并向甲方提供查询入口,供甲方随时查验工资发放情况。

2、乙方承担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转移、参保、异动相关工作。

(1)、社会保险缴费项目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缴纳标准由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湖南省、长沙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核算,并制作《派遣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费用明细表》交由甲方审核后参保。

(2)、乙方根据甲方岗位需求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3)、乙方对派遣人员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负责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4)、乙方向甲方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服务。

(5)、派遣员工超过退休年龄、已下岗职工原工作单位继续为其参保、当地政府已经替其参保、提前退休、享受低保、社保账户无法合并等导致无法参保的情况,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相应人员情况明细。

(6)、乙方每月    日将上月参保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依据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详单报送甲方,同时将次月《派遣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费用明细表》报甲方审核。

3、乙方承担为派遣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并处理理赔事宜的相关工作。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保障额度(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人)和保障范围为派遣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每月    日制作次月《派遣人员商业保险参保费用明细表》交由甲方审核。

(2)、《派遣人员商业保险参保费用明细表》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需及时为派遣员工投保商业保险,并将相应商业保险承保发票交甲方审核。

(3)、乙方负责派遣员工商业保险理赔事务处理,并按月提交理赔情况明细交甲方审核。

(六)、劳动纠纷处理服务

1、乙方做好劳动风险与纠纷的规避和处理。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规章制度的建立等方面,既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维护各方的权利,又要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避免风险与纠纷的发生。

2、乙方负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劳动纠纷预防处理机制,避免发生劳动纠纷。

3、如若出现劳动纠纷乙方要积极应对,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加强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部门合作,妥善解决问题,降低负面影响。

4、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劳动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七)、突发事件应急服务

1、乙方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后续工作。

2、乙方负责提供突发事件涉及到的各项法律咨询援助服务。

(八)、其他服务

1、乙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建立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核实被派遣劳动者的计划生育证明。

2、乙方须配合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党团活动;

3、乙方须为被派遣劳动者完善工会会籍管理,成立工会组织架构,做好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的选举工作,配合需求方开展工会活动;

4、乙方须定期组织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体检,并汇总整理体检结果提供给甲方。

二、服务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服务费用

(一)、服务费用由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商业保险费用、超额招聘费用、劳务管理费用构成,均由甲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二)、甲方每月     日支付给乙方的派遣人员劳动报酬。(具体见《劳务派遣人员报酬明细表》)。

(三)、甲方每月     日支付给乙方的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费用。(具体见《派遣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费用明细表》)。

(四)、甲方每月     日支付给乙方的派遣人员商业保险费用。(具体见《派遣人员商业保险参保费用明细表》)。

(五)、甲方于超额招聘次月    日支付给乙方相关费用。乙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派遣管理服务费发票给甲方,税费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每月     日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派遣管理服务费,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      。乙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派遣管理服务费发票给甲方,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定额标准及行业规范制定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乙方履约情况依据,并作合同附件附后。甲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对乙方进行一次业务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甲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明确其告知劳务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劳务工资报酬。

2、甲方应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3、甲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相关劳务费用,不得拖欠。乙方不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拒付相应劳务费用,且不构成违约。

4、甲方根据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勤考核奖惩等综合劳务考核,甲方可对劳务派遣人员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5、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缴纳相关保险费等情况,甲方可以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赔偿。

6、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作制度,甲方因生产需要劳务人员加班的应按有关国家规定支付劳务人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7、如工作需要并经双方同意,乙方人员可以加班。甲方按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平时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150%;

(2)、平时夜间加班(22点至次日晨5点)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300%;

(4)、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如下:(月基本工资/200小时)×加班小时数×加班工资的百分率

(5)、上述加班工资和基本工资同时支付。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甲方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遣返退回乙方,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工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       元以上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派遣劳务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被派遣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甲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处理。应向乙方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认定事实材料经乙方确认。

10、因乙及其所派遣工作人员过错或过失导致造成甲方损失或者造成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损害,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导致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讨。对有争议的责任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例执行。

11、除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有约定外,甲方不得随意遣返退回本协议期间的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如有按《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2、若因甲方实际用工失误或者拖欠派遣人员工资报酬等行为导致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劳务争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13、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增加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但需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14、合同期间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有证据证明乙方人员有违法行为的;

(2)、甲方提出调换人员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法选派新的工作人员到岗工作;

(3)、乙方的派遣人员在上岗30个工作日后仍然不能完成合同所要求的工作,且乙方已经先后调换3人均未能达到甲方所要求的相应服务标准的。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协议签定后     天内为甲方输送派遣达到法定用工年龄、体检合格、持有岗前培训合格证并经甲方确认合格的劳务人员赴甲方工作,乙方在    天内办理好相关上岗手续并提供劳动政策指导服务。

2、甲方将实际产生应付的相关劳务费用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后,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劳务人员个人应承担税费部分由乙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3、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服从甲方的工作岗位安排,委派专人负责协助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产管理、岗位调动、劳务考核,遵守甲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操作规范、岗位责任制等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甲方布置的劳动(工作)任务。

4、乙方负责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有效的劳务跟踪和劳务管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甲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甲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应协助甲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工作。

5、乙方应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甲方情况。

6、乙方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健康体检和岗前培训,取得体检合格和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可输送派遣给甲方,体检和培训费用由    负担。

7、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退工、退保费手续,负责处理劳动或劳务纠纷,协助甲方处理劳务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处理劳务派遣人员因在甲方工作期满或因违反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被终止劳务工作的事宜。

8、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的,甲方应及时通报和配合乙方处理。发生的相应费用以及办理处理手续由乙方负责处理。

9、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应付劳务费用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乙方可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甲方索赔。

10、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该些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应配合乙方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五、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出现时,则守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各项劳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其,每日按当月应付费用的0.1%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办理各项社保、商业保险福利,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的0.1%向派遣员工支付滞纳金,并保保证足额补缴,造成其他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同时乙方需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的10%的比例向甲方赔偿,乙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力。

六、不可抗力

(一)、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客观原因甲方的确需要裁减用工或不能继续用工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确定甲方需裁减或不能用工的,甲方应按《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三)、本协议遇到政府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 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四)、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本协议期满前,双方均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是否继续履行由双方协商处理。

 

七、合同组成

(一)、采购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

(二)、乙方的投标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

(三)、《劳务派遣服务考核办法》

(四)、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协议

八、合同补充和修改

对合同条款做任何改动,增加补充条款,均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终止合同

(一)、乙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后,派遣员工可退回乙方。

(二)、因合同到期,甲乙双方未达成合同续签一致意见,合同终止,派遣员工可退回乙方。

十、合同纠纷

如发生合同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十二、合同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二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一、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投标分项价格表

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联合体协议

七、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八、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技文件

九、服务方案

十、服务响应/偏离表

十一、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表

十二、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十三、拟投入本项目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表

十四、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开福区政府采购

   

(商务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2017年环卫局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 KFCG-201612260001

    委托代理编号: HNZYCG2016-091

 

 

 

 

 

投标人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件一份,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1、商务文件: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

2、技术文件:货物说明一览表、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在投标有效期内我方同意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根据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条规定,我方承诺:

(1) 我们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背法律的行为,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 我们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偷税、漏税的行为,没有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行为;

(3) 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供应商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承诺与声明从单位成立始至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止(后同)。

 

二、开标一览表

 

政府采购编号:                                               标段名: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服务内容
投标报价    元/人/月   人 合计:(大写)                         元/年

(小写)                         元/年周期 备  注投标报价包含税金、管理费用等与项目相关联发生的费用

 

备注:(1)应按照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条的要求报价。

(2)根据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6款、第27.3款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外另有价格折扣的,应当直接在投标总价中给出;招标文件允许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此表须另备一份单独密封,与项目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名:             金额单位:元

1 2 3 4 5 6 7 8
序号 费用类别 费用明细分类 预计金额 单价(元/人/月) 中小企业 合计 备注
招聘费 项目宣传费          
招聘广告发布费          
招聘场地租赁费          
招聘人员劳务费          
招聘中介代理费          
住宿安置费 派遣员工宿舍房屋租赁费          
派遣员工宿舍物业管理费          
派遣员工宿舍水电费          
派遣员工宿舍燃气费          
派遣员工宿舍生活配套设施费          

劳务派遣管理服务费体检费     合同、员工手册印制费     培训费     法律顾问费     劳务派遣员工紧急救援费     派遣员工慰问金     四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工伤、工亡及劳动纠纷赔偿费     医疗、意外伤害赔偿金     诉讼仲裁相关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五项目团队管理费办公场地租赁费     电脑、耗材及办公用品费用     通讯费     交通费     水电费     项目专用车辆购置费用     项目专用车辆使用及维保费用     六项目团队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用       包合计//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元/年    大写:                 元/年

说明:

2、随本表提供近期其他同类产品中标或者成交项目合同复印件。

3、栏目6“中小企业”是指投标人为“中型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注:此表须另备一份单独密封,与项目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政府采购编号: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响应/偏离 说明

备注:“响应/偏离”栏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投标保证金

 

 

备注: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六、  联合体协议

 

致                   (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                (各方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或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或成交义务和中标或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七、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填写须知

一、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

(二)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

(三)资格证明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单位章、签字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按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以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作为签字代表的提供)

附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作为签字代表的提供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3、投标人基本情况(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附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文件

附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附7、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附8、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证明文件(非制造商提供)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3  

投标人基本情况

 

1.名称及概况:

(1) 投标人名称:                                                    

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2) 成立或注册日期:

(3) 注册号码:

(4) 实收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①固定资产:

②流动资产:

③长期负债:

④流动负债:

⑤净值: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经营范围:

3.近年营业额:

年度 总额

4.近年该货物主要销售客户的名称地址(可另附页):

(1)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2)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5.同意为投标人制造货物的制造商名称、地址(非制造商填写)

 

6,近年类似项目业绩(可另附页):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货物品目 合同签订日期 数量 金额

 

7.开立基本账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提供注册地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制造商体系认证情况等

兹声明上述数据和资料是真实、正确的,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文件

 

备注:1、提供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附件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附件7

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3.1款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附件8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货物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按前附表规定办)

 

 

备注: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文件原件。

 

 

 

 

 

 

 

 

 

 

 

 

 

 

 

 

 

 

 

八、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附件9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附10

提供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本项目不适用)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 2 3 4 5 6 7 8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价 总额 货物制造商名称 货物制造商类型 商标名称
中型
小计
小型、微型
小计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中小企业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7“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1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本项目不适用)

 

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一章投标须知第2.8款、第38.1款规定提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或“两型产品目录”所在页复印件(该页包含制造商或企业名称或申请单位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并在本章《三、分项报价表》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中两型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12

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

(本项目不适用)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 2 3 4 5 6 7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价 总额 货物制造商名称 政策功能编码
节能产品
             
小计 / / /   / /
环境标志产品
             
小计 / / /   / /
两型产品
小计 / / / /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应享受的政策功能加分。

2、栏目7“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填写一种)。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福区政府采购

    

(技术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2017年环卫局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 KFCG-201612260001

    委托代理编号: HNZYCG2016-091

 

 

 

 

 

投标人                        

 

      年     

 

 

九、服务方案

政府采购编号:

根据第八章“服务内容及要求”规定,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服务方案、工作计划及质量及安全保障措施,提供详细完整的项目实施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备注:服务的主要人员配备、培训方案与措施、服务承诺等可另页描述。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服务响应/偏离表

政府采购编号:

序号 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响应 响应/偏离 说明
1
2
3
4
5
6

备注:“响应/偏离”栏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_

 

十一、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表

政府采购编号:

投标人:                    (盖章)

序号 配套服务设备名称 名称、型号 产权(自购) 备注
1
2
3
4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二、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政府采购编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年限
已完项目情况
委托单位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 质量

注:格式可自行扩展.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十三、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专业人员配备情况表

政府采购编号:

序号 人员名单 学历 专业 职称 备  注
           
           
           
           

注:1、格式可自行扩展.

2、提供上述人员的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十四、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和第八章“服务内容及要求”规定(包括投标服务的强制性认证、注册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部分)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说明
第一章 第1.1款 采购项目 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2017年环卫局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第一章第2.1款 采购人 名称: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188号

电话: 0731-82528566

联系人:夏新凯第一章第2.2款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湖南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环球中心A座(2号栋)24楼24008房

电话:0731-85718371

联系人:蒋小柳、谢琳、陈超第一章第3.1款投标人资格条件1、基本资格条件:

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2投标人如为事业单位,要求提供: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由法人代表本人担任的,仅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要求:①无投标人行政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的视为无效授权。②授权范围应包括本文件涉及的全部内容而不得有缺项。

2、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3、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提供由市级或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

(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

(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

(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第一章第6.1款联合体投标

(注: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除外)√ 不接受

□ 接受第一章第7.1款采购进口产品√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二、招标文件第一章第9.2款信息公告媒体《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第一章第10.3款一般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项数之和≥  5 项将导致无效投标。第一章第10.4款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相同内容的条款不重复计算项数第一章第11.1款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 1 月 16  日(星期 一  )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写第一章第16.3款备选方案√  不接受

□ 接受第一章第16.4款采购项目预算5100000元/年,第一标段预算为1699320元/年;第二标段预算为1699320元/年;第三标段预算为1701360元/年。第一章第18.3款非制造商参加投标的规定√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提供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第一章第19.4款样品提供的规定√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时间:            、地点                。第一章第20.1款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1、投标保证金数额:第一标段投标保证金:32000元(人民币),第二标段投标保证金:33000元(人民币),第三标段投标保证金:34000元(人民币)。

2、缴纳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3、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足额缴入到如下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

账户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

账  号:投标人获取的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账号

4、投标保证金账号获取:

4.1投标人登录长沙市政府采购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在网页下方点击“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标示,获取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账号信息单》(可下载或打印),该信息单载明的账号为投标人缴纳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的唯一账号,请注意保密。

4.2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缴纳,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缴纳。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方缴纳。

4.3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应按照获取的账号信息准确填写银行账单。投标人可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投标保证金”栏目,查询本单位投标保证金到账和退还情况。

4.4对项目本次招标出现招标失败(流标或废标)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即时退还原缴纳账户。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时,投标人应当重新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并按新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

5、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第一章第21.1款投标有效期   60  日(日历日)第一章第22.1款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4 份四、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一章第23.2款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

在     年  月     日9时00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第一章第24.1款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五、开标和评标第一章第27.3款其他唱标内容无第一章第29.1款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七、合同签订第一章第33.1款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日内,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以转账形式汇入到采购人的指定账户,待项目完成后无息退还。九、其他规定第一章第38.1款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否

□是,采购项目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的 , 供应商必须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选择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设备的品牌。

 

 

 

 

 

 

第一章第38.2款

 

 

 

 

 

 

 

 

 

 

 

 

 

 

 

 

 

 

 

 

第一章第38.6款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  期)内非标记★符号的: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   期)

内的: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两型”产品采购产品为《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第四批)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内的: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价格    %;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3、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第一章第39.1款招标代理服务费见附件5第一章第40.1款其他规定无第二章第2.4.2款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前三名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前附表第二章第1.2.2款评标因素和标准 第二章第1.2.3款评审因素权值评分标准投标

报价20以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2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服务方案33投标书没有项目服务方案的,计0分;整体服务方案及措施:根据方案的完整性、针对性、科学性进行综合比较,优的计10分,良的计6分,一般的计2分,差的不计分。应急管理方案及措施:根据方案的完整性、针对性、科学性进行综合比较,优的计5分,良的计2分,一般的计1分,差的不计分。财务管理方案及措施:根据方案的完整性、针对性、科学性进行综合比较,优的计5分,良的计2分,一般的计1分,差的不计分。派遣员工管理方案及措施:根据方案的完整性、针对性、科学性进行综合比较,优的计5分,良的计2分,一般的计1分,差的不计分。人员配备管理方案及措施:根据方案的完整性、针对性、科学性进行综合比较,优的计4分,良的计2分,一般的计1分,差的不计分。劳动关系管理方案及措施:根据方案的完整性、针对性、科学性进行综合比较,优的计4分,良的计2分,一般的计1分,差的不计分。项目团队6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的计3分,每多一个加3分,具有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的计2分,每多一个加2分;满分6分,不重复计分。(投标文件中需附相关人员证书

及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否则不计分)。服务保障8投标人具有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的,计1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否则不计分)。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工伤工亡理赔的资金垫付能力,提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内银行出具的250万及以上的资信证明文件,计3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关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否则不计分)投标人为200人及以上派遣员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等五险的,计1

分;300人及以上派遣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等五险的,计2分;500人及以上派遣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等五险的,计4分。满分4分。(投标文件中需附相关人员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否则不计分)。企业信誉12投标人2016年度被省级企业信用评价中心评定为省级AAA信用等级企业的,计3分(投标文件中需附相应证书复印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否则不计分)。投标人2016年度被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协会和省级信用建设促进会评定为“诚信企业”称号的,计3分(投标文件中需附相应证书复印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否则不计分)。投标人2016年度被评为对外劳务优秀服务单位的,计3分(投标文件中需附相应证书复印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否则不计分)。投标人2016年度被区级及以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评定为“诚信用工单位”的,计3分(投标文件中需附相应证书复印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否则不计分)。工伤保障3投标人与2016年度长沙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定点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的,每个计0.5分,总分3分。(投标文件中需附相应协议的复印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否则不计分)。综合实力3投标人具有国际劳务派遣资质的,计3分(投标文件中需附相应证书复印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否则不计分)。经营业绩6考察投标人在2013年至今有同类型劳务派遣的经营业绩,具有1个在长沙市范围内有7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同类型经营业绩,计3分。每多1个,加3分,加满为止。(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否则不计分)经验案例7

支付凭证复印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否则不计分)

1分,每多一个加1分,满分2分;(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工伤支付凭证复印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否则不计分)

案例的计1分,每多一个加1分,满分2分;(提供区级及以上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协调协议书、裁决书复印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原件,否则不计分)

服务时间及付

 

款方式1投标文件没有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的不计分。质保期、服务响应时间、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等商务条款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计1

分。缺项或偏离每处扣0.5 分,扣完为止。投标书编制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

计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合计100 备注:所有要求提供原件的资料须用密封袋密封,并在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投标供应商名称、原件名称,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第二章第2.1.2款无效投标的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缴未缴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或联合体牵头方不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项规定资格要求的;

(6)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2项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项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9)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10)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第二章第2.1.3款废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第二章第2.1.5款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规定无第二章第2.3.2款投标报价调整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     小型或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比例为   6 %;中型企业,价格扣除比例为  3  %;联合体投标的,价格扣除比例为  /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第二章第2.3.4款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符合第一章第38.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2.3.5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比例见前附表第38.1项,下同)×(节能产品报价÷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报

价÷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

品报价÷总报价)。

3、两型产品:

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报价÷总报价);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报价÷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报

价÷总报价)。第二章第2.3.5款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加分。第二章第2.4.2款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前三名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第三章第1.1条甲方名称、地址名称: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第三章第1.2(6)款项目现场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指定地点第三章第5.1条履行合同的时间间、地点及方式服务时间:服务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根据考核结果续签一次合同。

服务地点:长沙市开福区辖区

履行方式: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直至服务期满。第三章第9.2(1) 款质量保证期/第三章第9.2(3) 款响应时间/第三章第13.5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与条件:按月支付,每个月的30号前,支付上个月的款项。(实际支付情况根据每月的具体考核情况执行)第三章第14.2(5) 款伴随服务第八章“服务需求”第三章第21.2条解决争议的方式R 诉讼

□仲裁第三章第24.1条合同未尽事项协商解决第三章第25.1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联系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刘 波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13874998873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肖勇光 分行高级经理 13755192647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黄飞燕 营业部总经理 13308463468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蒋寒奇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1354898297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刘栅延 支行行长 1333731640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蒋修远 支行客户经理 18607310422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邓永胜 岳麓支行副行长 13617319650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蔡学军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13055167195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宋学农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0731-845822141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何嘉 010-88822659/13718642233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蔡建雄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彭球

邓霞英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页4

投 标 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贵单位                       项目招标文件,现就参加本项目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系本公司自愿行为。

 

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遵守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现场纪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长沙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四、投标文件内容及资料无弄虚作假,且无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

 

五、保证没有组织、参与围标、串标行为。

 

六、不与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联络和串通以牟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

 

七、若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内容。

 

八、如有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印鉴)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注:此承诺书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署或盖印鉴,并加盖单位公章,不装入投标文件,与项目的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附页5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 :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参照汇率表

 

           汇率

中标金额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万元以下1.5%1.5%1.0%100~500万元1.1%0.8%0.7%500~1000万元0.8%0.45%0.55%1000~5000万元0.5%0.25%0.35%5000万元~1亿元0.25%0.1%0.2%1~5亿元0.050.05%0.05%5~10亿元0.035%0.035%0.035%10~50亿元0.008%0.008%0.008%50~100亿元0.006%0.006%0.006%100亿元以上0.004%0.004%0.004%

 

 

注: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一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5000—1000)万元×0.5%=20万元

(6000—5000)万元×0.25%=2.5万元

合计收费=1.5十4.4+4+20+2.5=32.4(万元)

 

 

 

第七章 投标邀请

 

湖南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委托,对其2017年环卫局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KFCG-201612260001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HNZYCG2016-091)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2、项目编号:政府采购编号:KFCG-201612260001

委托代理编号:HNZYCG2016-091

总预算:5100000元/年,第一标段预算为1699320元/年;第二标段预算为1699320元/年;第三标段预算为1701360元/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2投标人如为事业单位,要求提供: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由法人代表本人担任的,仅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要求:①无投标人行政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的视为无效授权。②授权范围应包括本文件涉及的全部内容而不得有缺项。

3.3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3.4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提供由市级或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公告期限:  2016  年  12  月  26  日17:00时至   2017 年 1  月 3  日17:00时止(5个工作日)。

4.2凡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登录《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下载招标文件。

4.3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4.4招标文件的纸质和电子版本,以在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为准。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5.1投标截止:  2017  年  1 月 16  日9:00时止,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

5.2开标时间:  2017  年  1 月  16 日9:00时。

5.3开标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

5.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5.5逾期送达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5、投标保证金:

5.1、递送投标文件前,投标人须交付投标保证金,第一标段投标保证金:32000元(人民币),第二标段投标保证金:33000元(人民币),第三标段投标保证金:34000元(人民币)。

5.2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含),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5.3 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缴入到如下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

账户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

账  号:投标人获取的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账号(具体获取方式和要求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5.4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名称: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188号

电话:  0731-82528566

联系人:夏新凯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环球中心A座(2号栋)24楼24008房

电话:0731-85718371

 联系人:蒋小柳、谢琳、陈超

 

 

 

 

 

 

 

 

 

 

 

 

 

 

 

 

 

 

 

 

 

 

 

第八章    服务需求及要求

 

一  项目名称: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2017年环卫局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二    项目服务要求及说明

1、服务内容

1.1本项目分为三个标段,投标人只能选其中一个标段投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第一标段派遣人数为:833人/年;预算为1699320元/年。

范围:望麓园环卫所,湘雅路环卫所,秀峰环卫所。

第二标段派遣人数为:833人/年;预算为1699320元/年。

范围:东风路环卫所,芙蓉北路环卫所,洪山环卫所。

第三标段派遣人数为:834人/年;预算为1701360元/年。

范围:四方坪环卫所,青竹湖环卫所,环卫机械作业车队及其他部门。

本次招标项目三个标段的劳务派遣总人数为2500人,总预算5100000元/年,具体各标段派遣人数以实际派遣人数为准。

1.2服务期限:服务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根据考核结果续签一次合同。

1.3服务形式: 完全派遣

由中标人承担派遣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包括法律、经济赔偿责任);

1.4 中标人派驻的人员必须是与劳务派遣服务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有合法劳动关系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等五险,保证所派人员的素质及派驻人员的思想稳定,劳务派遣服务公司提供统一的管理;

1.5中标人负责处理长沙市开福区临时工作人员劳务关系及相关事务,具体相关岗位由采购人设置;

1.6中标人应保证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职业道德、相关劳动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服务的培训,使劳务派遣人员能够顺利上岗;

1.7中标人应确保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劳务派遣员工(含新老员工)的档案管理、薪酬管理、社保办理、及个税代扣代缴工作,代办员工有关证件、有关法律法规咨询等,确保和谐、稳妥的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纠纷、劳动诉讼及人事仲裁事件,避免妨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或给采购人带来不利社会影响;

1.8   中标人应具备劳动法律咨询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1.9   中标人承担员工劳动纠纷处理(不承担因用工单位违法用工导致的劳动纠纷所发生的费用);

1.10  中标人应承担依法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关系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11  中标人应承担员工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等相应费用(限于国家法规规定的的费用项目和标准);

1.12  中标人承担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医疗补助费、医疗期内的工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

1.13  中标人应承担女工“三期”内的工资及社保费用;

1.14  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各个驻点的需要,安排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妥善处理各个驻点派遣员工的各项事务,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应勤勉尽责,妥善处理派遣员工的各项事务,并协助采购人完成各项相关工作。

1.15  中标人应保证所派各个驻点的专员素质及思想稳定。

1.16  采购人确定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名单后,中标人应按《劳动合同法》确保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签订手续、派遣手续,及时向采购人派遣;

2、服务特别说明

2.1  投标人必须承诺采购人及时提供素质较好的足额的劳务人员;

2.2  投标人必须承诺为采购人免费提供劳务人员的住宿场地;

2.3  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无条件的接受采购人现有已招聘的环卫作业劳务人员,并承担及妥善处理相关遗留问题,包括劳动纠纷和相关赔付费用等问题。

   3.1  如遇省市区级人民政府的上级政策调整,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3.2  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或一年内累计4次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3  引发劳务纠纷连续两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    其他要求及说明

1. 服务时间及地点

1.1 服务时间:服务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根据考核结果续签一次合同。

1.2 服务地点:长沙市开福区辖区

1.3   履行方式: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直至服务期满。

2. 结算方法

2.1 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2 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每个月的30号前,支付上个月的款项。(实际支付情况根据每月的具体考核情况执行)

2.3   本次采购有效期服务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年,服务合同按年度考核结果一年一签。考核内容包括服务时间、人员管理、员工培训等相关情况,根据考核情况优良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3.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服务,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 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1.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附: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建设“品质长沙”的总体部署和区“精美城区建设年”工作总体方案,为建立健全环卫维护管理长效机制,落实绩效管理,解决劳务用工问题,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员工招募、入职体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招募、派遣员工,并向员工提供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咨询,解答和协调处理员工提出的各种问题,及时传达最新政策法规和动态信息,并组织员工到市甲等医院办理入职体检。

2、用工登记、保险缴纳:根据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保险,并为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录用和退工手续。

3、工资发放、工伤申报、保险理赔:根据本单位工资制度和按月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负责承办员工的工资发放,并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向国家统筹缴纳的款项,负责向政府申报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理赔事宜,负责处理员工各种商业理赔,负责处理员工疾病、工伤、事故的理赔及善后。

4、岗前培训、安全培训:依据岗位特点招聘适合员工,做好岗前培训及工作说明,定期安排安全教育工作。

5、政策咨询、争议处理:为本单位提供风险防范,提前预防各种劳动争议风险的出现,当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提供劳动法咨询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建议,并切实解决问题。

6、内部管理制度、代发代扣代缴凭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做到有据可查。

二、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

1、月考核。由局劳资人事科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环卫所及部门)依据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查阅原始凭证,事故及纠纷处理,事件记录,劳务人员现场调查等方法。考核结果于次日15日前公开并送传劳务公司签收。

2、年度考核。由局劳资人事主管领导及科室组织实施,综合月考核情况对全年劳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考核措施

1、月考核总分为100分,每扣1分扣款200元,月考核连续2次低于85分予以终止合同。

2、年考核总分为100分,以月考核平均分的60%与年考核的40%组成,总分低于85分予以终止合同。

3、派遣员工工资及缴费由政府财政直接划入劳务公司,到账二日内,劳务公司需实行代发代缴,如无故拖延时间超过三天,予以终止合同。

4、派遣员工理赔款项不透明,如有克扣冒领现像,证据确凿,予以终止合同。

四、工作标准及要求

1、管理服务配备:每300名劳务人员需配备1名管理人员,派驻本单位现场办公,及时处理日常事务。

2、新员工上岗前完成一次上岗业务培训,完成一次安全知识培训,老员工每季度安排一次安全知识培训。

3、根据人事安排,招聘或解聘员工,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安排5名专职人员办理医疗、工伤、理赔事项,及时化解纠纷,处理善后事务。

5、每月初报送上月财务报表及理赔事项汇总表于局人事劳资科。

6、积极配合局机关工作安排,适当组织员工慰问活动。

五、考核标准及扣分细则

1、接到人事科用工通知后30日内向用工岗位派遣所需人员,每超出规定时间1天每人次扣除0.1分。

2、所派遣人员在上岗前签订劳动合同,如未与所派遣人员签订合同,每少签一份扣1分。

3、所有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体检报告等报人事科备案。当人员发生变动时,立即将新上岗人员的上述材料在人事科备案。无登记备案或材料不全每人次扣1分,提供虚假材料每人次扣2分。

4、按要求进行员工岗前培训及安全培训,并有文字记录和录像记录,每缺一次扣1分。

5、按要求及时代扣、代缴、代发员工工资及缴费,并有原始记录,每缺1次扣5分。

6、按实填写员工事故、工伤等理赔事项,并有原始凭证及录像记录,每缺一次扣5分。

7、对派遣员工有考核依据及考核措施,每缺一次扣1分。

8、派遣员工工资及缴费由政府财政直接划入劳务公司,到账5日内,劳务公司需实行代发代缴,如无故拖延时间,每拖延一天扣10分,超过三天予以终止合同。

9、因派遣员工问题引起劳务纠纷未妥善处理,导致用工单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每例扣5分。

10、及时处理员工事故,接到事故通知半小时内派人赶到现场,未按时赶到每次扣2分,未派人赶到每次扣5分。

11、其最终的具体考核细则以采购人最终拟定的考核细则及补充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