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人才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湖南省人才研究会是由热心人才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研究能力与水平、热心人才问题研究和人才理论探讨的组织、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特征,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开展人才研究活动,为开发人才资源、振兴湖南经济、促进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理单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湖南省人才研究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并接受湖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和社团登记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一号省委三办公楼,邮编410011。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马克思主义人才观、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研究我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人才思想与实践;
(二)联系实际,研究当前我省和全国的各种人才问题和人才现象,为解决人才问题和创造人才辈出的环境提供科学依据;
(三)积极发现、推荐和宣传各种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培养、选拔、使用、管理人才咨询建议;
(四)开展全省和参加全国人才学术理论与人才思想史、制度史的探讨和研究,组织全省和参加全国性人才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五)搜集、整理有关人才问题的信息资料,借鉴、吸收国内外人才研究的好经验,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六)组织、协调和推动全省人才研究工作,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宣传人才学的活动,编辑、出版人才研究资料和书刊;
(七)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努力提高会员的文化素质和学术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种类: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各市、州和省直单位、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的人才研究组织。个人会员为有一定研究能力与水平、积极进行人才问题研究和人才理论探讨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对人才研究有爱好,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领导工作、组织人事工作的个人,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理论研究水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本人简历及工作、研究情况的说明;
(二)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消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1年11月按省民政厅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并经2011年11月29日省人才研究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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